6月8日,生態環境部印發《關于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 調整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》提出,考慮到疫情的影響,將2021年度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等工作的完成時限由今年6月30日前延長至9月底前,并調整了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相關參數的取值方式。鋼鐵、建材、有色等行業重點企業碳排放核查完成時限未延后。
根據此前3月份發布的《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》,各地應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對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21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、確定并公開2022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等工作(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是指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.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發電行業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,包括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備電廠)。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.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石化、化工、建材、鋼鐵、有色、造紙、民航行業重點企業,應于今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編制排放報告,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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